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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民用建筑 燃气使用场所消防安全须知

时间:2017-11-02 阅读:1490次来源:本站

  为深刻汲取省内外电动车和民用建筑燃气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遏制类似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经省政府同意,近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民用建筑燃气使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一、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须知
1.电动车应当在建筑外部的独立区域(如:车棚或车库)集中停放、充电,该区域与相邻建筑应保持一定安全间距。
2.受场地环境限制,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无法独立设置在建筑外部而必须附设在建筑内的,应设置在建筑首层或地下一层。设置在首层时,宜设置在无围护结构的架空区域;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或采用封闭结构的首层时,应当与建筑其他区域采用实体防火墙和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进行严格防火分隔,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和防排烟设施。
3.电动车严禁在住宅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洞口)、楼层楼道和电梯前室内停放、充电;严禁在群租房内停放、充电;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内停放、充电。
4.电动车或其电池不得在住宅房屋内和阳台部位充电,只可在庭院等露天部位充电。
5.电动车集中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充电装置并配置专用配电箱。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
6.物业管理单位(或承担相应职能的单位)应立即对所在住宅小区、单位的电动车占用禁停区域私停乱放、私搭乱接电线等违规情况进行集中清理;要因地制宜集中设置电动车充电区域;要在禁停区域醒目位置张贴电动车禁停标识,定时开展检查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对不听劝阻或者拒不配合清理工作的,物业管理单位要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二、民用建筑燃气使用场所消防安全须知
1.严禁在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和通风不良的场所内使用、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严禁在集体宿舍、单身公寓、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内使用、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严禁在居住房间内使用、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
2.使用燃气的住宅用户宜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警报装置,燃气使用过程中,人不得长时间离开。
3.经营性场所严禁将液化石油气气瓶和管道布置在营业厅内;严禁将气瓶和灶具放置在人员主要出入口;当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组供气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设置独立瓶组间,瓶组总容积不大于1立方。经营性场所的厨房和瓶组间应当安装具备紧急事故自动切断和防爆排风功能的可燃气体浓度探测、警报装置。
4.用户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应当使用定期检验合格、瓶体外观无损伤且未超过法定使用期限的钢瓶;应当使用质量合格的减压阀、软管和灶具。严禁购买非法商贩出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
5.燃气钢瓶应放置在通风良好、周围无可燃物的地方,距灶具或热源不得小于1米。
6.用户应当定期采用耳听、鼻闻或涂抹肥皂液等方法,检查燃气瓶体(焊缝、瓶底、锈蚀点等关键部位)、阀门、胶管、接口、灶具等部位是否漏气。当发现泄露时,应立即关闭燃气阀门,并打开门窗通风,禁止开、关一切电器,同时向供气单位报修。
7.严禁私拆、私迁、私改燃气管线和设施;严禁在燃气管线上放置、搭接物品或挂绳;严禁私自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或者用气瓶倒灌;严禁加热、摔砸、倒卧、暴晒气瓶;严禁拆卸钢瓶角阀和减压阀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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