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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新型消防报警系统增设依据

时间:2020-03-20 阅读:2094次来源:本站

1. 增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

“10.2.7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中

“9.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用于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

执行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4287.1-2014

2. 增设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依据: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是对消防设备的电源进行实时监控,通过检测电源的电流、电压值等工作状态,确保消防设备电源时刻处于正常状态,保障消防设备可靠运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中

3.4消防控制室

3.4.2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条件》 GB 25506-2010中

3.1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话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其中对消防控制室做出明确的强制性规定:“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欠压报警信息”

5.7条规定:  消防电源监控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能显示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故障报警信息。

b) 应能将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欠压报警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以上规范给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需要以及作用给了一个依据和说明。

执行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 28184—2011,参考图集10CX504

3. 增设防火门监控系统的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

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 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4 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5 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 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7 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 12955的规定。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条件》 GB 25506-2010中

5.3.9 对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的控制和显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能显示防火门控制器、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等动态信息;

b) 应能显示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人员密集场所中因管理需要平时常闭的疏散门及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防火门的工作状态;

c) 应能关闭防火卷帘和常开防火门,并显示其反馈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17〕159号

关于对防火门监控器设置问题的答复意见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防火门监控器有关设置要求的请示》(广公消请〔2017〕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照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体系的建立原则,消防设施设置场所的要求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建筑类规范规定,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要求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系统类规范规定。因此,某种消防设施是否需要设置,主要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建筑类规范。

二、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专门规定的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防火门外,其他防火门目前暂不强制要求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但是,鉴于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能及时掌握防火门的启闭状态,确保火灾时防火门能够有效发挥防火分隔作用,所以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在水平和竖向疏散路径的防火门上,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三、防火门监控系统应当设置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其具体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的要求,其产品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防火门监控器》(GB29364-201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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